供气枢纽建议交换协议修订

26/08/2019
市场天然气供应中心
阶段
会议召集人AEMO气体
发起20/11/2014
接受提交吗?没有
提交关闭18/12/2014

向气体供应枢纽成员发出关于气体供应枢纽交换协议修订- GLNG建议书决定的通知

行政管理处已完成有关劳资协商小组建议书的谘询工作。

行政管理处已决定按下列文件修订交易所协议。这些修订与IIR公布的内容类似,只是做了一些小的修正和修改,以增加清晰度。

根据《气体交换协议》第3.3(d)(iv)条,AEMO通知成员,这些修订将纳入《气体供应交换协议》3.0版,于2015年4月27日(星期一)生效。

GLNG联合成员协商决定
2015年3月31日| 159kb (.pdf)

煤气供应枢纽建议交换协议修订-延长时间

延期公布决定通知书
AEMO发出延期通知,要求其公布有关《天然气供应枢纽交换协议》(EA)第3.5条下的拟议变更的决定。
于2014年11月20日发布的《影响与实施报告(GSH IIR 001)》(IIR)中详细列出的修订EA决定的公布日期由2015年1月20日延长至2015年3月31日。

本延期通知已注明日期2015年1月16日。

延期的原因

本通知指由GLNG提议的对EA的更改,允许非法人合资企业作为单一GSH成员或通过代理参与GSH交易所。2014年11月20日,关于修订建议的咨询通知与IIR一起发布。根据EA第3.3条进行了咨询,提交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18日。

根据《环境条例》第3.3(d)条的规定,营办商须在提交意见书的截止日期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其决定。本例中,截止日期为2015年1月20日。

AEMO已收到提案人GLNG的书面请求,要求将公布该决定的时间延长至2015年3月31日,以便GLNG合资企业的参与者有足够的时间考虑根据AEMO在IIR第10条中建议的GLNG第二项备选提案的修改版本的申请。

根据《条例》第3.5条的规定,《条例》认为建议者的这项要求足以证明延期是合理的,因为《条例》所建议的修改对建议者而言是重大的改变。在没有确认建议者对建议方案的意见的情况下,行政管理处无法决定是否修订《环境评估》,因为拟议的修订直接关系到GLNG可能参与气体供应中心的方式。

延长作出决定的时间不会对其他参与者或谷胱甘肽的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供气枢纽建议交换协议修订

通知咨询

根据《气体供应枢纽交换协议》第3.3条,行政管理处就拟议修订《气体供应枢纽交换协议》发出谘询通知。

本咨询通知注明日期2014年11月20日

提出了EA变化

外汇协定和相关GSH文件的拟议修正案允许:

  • 在非法人合资企业等结构中由多个成员组成的单一成员;
  • 各成员的参与及责任以《成员资格协定》规定的一定比例的权益为限;
  • 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有能力在未经事先批准的情况下通知经营者全部或部分转让其GSH会员权益。

AEMO发布了一份影响及实施报告(IIR),详述了对《环境影响法》的修订建议。此外,该报告还公布了《环境影响法》的修订版本。

IIR的EA标记
11月20日| 2MB (.pdf)

谷胱甘肽信息检索
11月20日| 2MB (.pdf)

气体供应枢纽注册参与者及其他有关人士可于2014年12月18日(星期四)下午5时前,就建议的更改及影响及实施报告向行政管理处提交意见,电邮至:Hub_Reference@www.thegroupof7.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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